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凱
被 告 陳世瑛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於高雄市燕巢區調解委員會108年民調字
第0089號(108年度岡核字第1166號)調解書(下稱
系爭調解書
)應予撤銷,
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依該案調解筆錄內容記載
,調解成立內容為:「㈠被告同意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持分萬分之725)及其上同區段1799建號(權利範圍全
部)、同區段1788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895)(下合稱系爭房
地)
所有權無條件移轉回原告所有,㈡兩造其餘民事
請求權拋棄
」,茲以,原告經通知後,
迄未陳報系爭調解書撤銷後可得受之
利益金額,
爰以
上開調解標的即系爭房地之價額,作為
本件訴訟
標的之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547,295元【計算式:(490㎡×69,043元/㎡×725/10000)+17
9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842,000元+(1788建號建物現值2,821,7
00元×895/10000)=4,547,2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