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9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