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93,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