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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日初禾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思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瀚克寶寶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