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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4,5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