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惠莉
訴訟
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
被 告 晶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泳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
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
訴訟
標的金額為4,270元(計算式:2,902元+1,368元=4,2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