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孟真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洪心之
繼承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