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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真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心之繼承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