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Societe d’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Access
oires SAS
法定
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代 理 人 蕭彣卉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承認外國仲
裁
判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
聲請狀所述,
系爭仲裁
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歐元2,881,670元、仲裁費
用新加坡幣100,046.56元、律師費歐元96,005.37元,以聲請人
民國108年4月24日聲請時之歐元、新加坡幣現金兌換新台幣賣出
價為1:23.04、1:35.12,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06,881,03
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