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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Societe d’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Access       oires SAS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代 理 人 蕭彣卉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 判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狀所述,系爭仲裁 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歐元2,881,670元、仲裁費 用新加坡幣100,046.56元、律師費歐元96,005.37元,以聲請人 民國108年4月24日聲請時之歐元、新加坡幣現金兌換新台幣賣出 價為1:23.04、1:35.12,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06,881,03 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 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