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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仁旺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 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