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仁旺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忠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
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