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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吳睿彬 被   告 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