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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