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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惠莉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2,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