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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漢津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   有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9,9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