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許陳錦春
訴訟
代理人 陳令宜
律師
被 告 晉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
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
兩造等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 ○○○○○○ ○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全體共有人全體,依原告民
國108 年7 月4 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
上開土地之面積依序51.9
4 、380.85平方公尺乘以各地號最新公告現值計算,
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4,640 元【計算式:(51.94 ㎡×
16,000元/ ㎡)+(380.85㎡×16,000元/ ㎡)=6,924,640 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