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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許陳錦春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 被   告 晉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兩造等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 ○○○○○○ ○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全體共有人全體,依原告民 國108 年7 月4 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依序51.9 4 、380.85平方公尺乘以各地號最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4,640 元【計算式:(51.94 ㎡× 16,000元/ ㎡)+(380.85㎡×16,000元/ ㎡)=6,924,640 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