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原告與
被告大有通運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