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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三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福祥 被   告 莊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00平 方公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 8,4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0㎡×公告土地現值11,684元/㎡ =1,168,4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8,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