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林銘群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廖懿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6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