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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曹漣 原告與被告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04,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6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