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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誠睿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76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