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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吳文田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被   告 方隆沖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方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 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 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則原告自108 年4 月10日 遭解雇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茲原告請求被告公 司應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5,2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024,000 元(計算式:25,200元/ 月×12月×10年= 3,025,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自108 年4 月11日起 按月給付薪資25,200元部分,則併入第1 項請求計算,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8 年度救字第7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499元(計算式:30,997元 ×1/ 2=15,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