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永祥
原告與
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8,6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