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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佶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原告與被告郭麗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