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佶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賢
原告與
被告郭麗玲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