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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玉容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章重機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1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