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淑妃
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唯泰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蓮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向原告申報
之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197,230 元不存在,原告就前開債權
197,230 元範圍內之債權並未主張不存在,其所爭執者為超過
上
開數額部分之債權,而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1月2 日向其申報
之債權額為3,587,810 元,是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即訴訟
利益應為3,390,580 元(計算式:3,587,810 元-197,230 元=
3,390,580 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0,5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至原告主張本件訴訟利益為其他
債權人
可多分配金額約為639,936 元
云云,
尚難憑採。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