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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淑妃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唯泰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向原告申報 之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197,230 元不存在,原告就前開債權 197,230 元範圍內之債權並未主張不存在,其所爭執者為超過上 開數額部分之債權,而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1月2 日向其申報 之債權額為3,587,810 元,是其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即訴訟 利益應為3,390,580 元(計算式:3,587,810 元-197,230 元= 3,390,58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0,5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至原告主張本件訴訟利益為其他債權人 可多分配金額約為639,936 元云云尚難憑採。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