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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柯帟辰 法定代理人 柯秀慧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714,295元(計算式:2,658,627元+55,668元= 2,714,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