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柯帟辰
法定
代理人 柯秀慧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714,295元(計算式:2,658,627元+55,668元=
2,714,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