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敏綉
被 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即本院
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780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