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妙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並
具狀陳明本件之
請求
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