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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   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