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陳明邦
代 理 人 林怡君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
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