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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陳明邦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 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