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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施張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