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