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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原告與被告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