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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裕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9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