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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0,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