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作樞
原告與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0,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