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瀚仁
訴訟代理人 蔡坤呈
被 告 歆澄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歆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二次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中古鋼軌24
8,690公 斤及鐵粒77,370公斤(下合稱
系爭貨品),
斯時在
原告公司現場,由被告公司現場負責人即訴外人鄭易清與原
告公司負責人劉瀚仁口頭約定中古鋼軌每公斤9 元、鐵粒每
公斤8 元,貨款以系爭貨品數量實出實算,經以系爭貨款
上
開單價乘以上開公斤數,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貨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3,000,029元(以整數3,000,000元計)。原
告於106 年6月至7月間業已分批交貨完畢,並由被告派車至
原告公司載運系爭貨品,此有被證6所示出貨單9紙
可稽,經
原告開立原證2所示106年7月3日、7月17日、7月21日統一發
票3紙,向被告請款後,被告交付原證3所示支票(票款金額
計3,000,000 元,明細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支票)用以
支付貨款。
詎經原告於提示
期間內提示系爭支票,均遭銀行
以存款不足為由
退票。茲以,
兩造就系爭貨品已成立
買賣契
約,原告亦依約完成交付系爭貨品之義務,並向被告請款,
惟被告交付之系爭支票均未兌現,兩造就系爭貨品之貨款雖
未約定清償期,然原告業於106年12月25日寄發原證4所示
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貨款,經被告收受在案,惟被告
迄今仍
未給付貨款,爰依
民法第367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
3,000,0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為此,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3,000,000 元及
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07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
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有明定。
四、
經查,原告主張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發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見審訴卷第12頁至第32頁),
核與所
述屬相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
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
堪
信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關係及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執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2月7日,見審訴卷第54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附
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編│ 支票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帳號 │利息起算日期│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 │ (民國) │
├─┼─────┼──────┼──────┼────┼────┼──────┤
│ 1│ND0000000 │106年7月7 日│1,000,000 元│ │ │ │
├─┼─────┼──────┼──────┤華南銀行│ │ │
│ 2│ND0000000 │106年7月19日│1,000,000 元│仁武分行│00000000│107年12月7日│
├─┼─────┼──────┼──────┤ │ │ │
│ 3│ND0000000 │106年7月25日│1,000,0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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