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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訴訟代理人 蔡坤呈 被   告 歆澄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歆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二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中古鋼軌24 8,690公 斤及鐵粒77,370公斤(下合稱系爭貨品),斯時在 原告公司現場,由被告公司現場負責人即訴外人鄭易清與原 告公司負責人劉瀚仁口頭約定中古鋼軌每公斤9 元、鐵粒每 公斤8 元,貨款以系爭貨品數量實出實算,經以系爭貨款上 開單價乘以上開公斤數,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貨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3,000,029元(以整數3,000,000元計)。原 告於106 年6月至7月間業已分批交貨完畢,並由被告派車至 原告公司載運系爭貨品,此有被證6所示出貨單9紙可稽,經 原告開立原證2所示106年7月3日、7月17日、7月21日統一發 票3紙,向被告請款後,被告交付原證3所示支票(票款金額 計3,000,000 元,明細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支票)用以 支付貨款。詎經原告於提示期間內提示系爭支票,均遭銀行 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茲以,兩造就系爭貨品已成立買賣契 約,原告亦依約完成交付系爭貨品之義務,並向被告請款, 惟被告交付之系爭支票均未兌現,兩造就系爭貨品之貨款雖 未約定清償期,然原告業於106年12月25日寄發原證4所示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貨款,經被告收受在案,惟被告迄今仍 未給付貨款,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 3,000,0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為此,爰依前揭法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3,000,000 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發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見審訴卷第12頁至第32頁),核與所 述屬相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 信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關係及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執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2月7日,見審訴卷第54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附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編│ 支票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帳號 │利息起算日期│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 │ (民國) │ ├─┼─────┼──────┼──────┼────┼────┼──────┤ │ 1│ND0000000 │106年7月7 日│1,000,000 元│ │ │ │ ├─┼─────┼──────┼──────┤華南銀行│ │ │ │ 2│ND0000000 │106年7月19日│1,000,000 元│仁武分行│00000000│107年12月7日│ ├─┼─────┼──────┼──────┤ │ │ │ │ 3│ND0000000 │106年7月25日│1,000,000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