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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吳東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