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送達代收人 張曼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宏仕企業有限公司間 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二者合計為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