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嘉瑞
送達代收人 張曼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
反訴被告)宏仕企業有限公司間
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二者合計為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