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延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玉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被 告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廷尚企業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延尚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