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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3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與被告陳曉 瑩、張耀文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526,699 元 ,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526,6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