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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郭登祥       郭游璋       劉郭秀       郭俐妏       郭鳳英       郭添龍(即郭忠順之承受訴訟人)       郭益宏(即郭忠順之承受訴訟人)       郭思廷(即郭忠順之承受訴訟人)       郭金獅       黃郭米菊       許明珍       許美富       陳慧好       許明娜       許宗瀚       郭中進       郭中欽       郭中田       郭金枝       郭美吟       劉榮桂  (兼劉守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寶惠(原名劉瓊美,兼劉守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荳秀(原名劉純秀,兼劉守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韋汝(原名劉純菊,兼劉守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彩霞       郭建鴻(原名郭文慶)       郭蔡仸       郭錦上       余茂夫       翁榮華       翁麒麟       翁振添       翁琇凰       黃翁琇玲       張惠婷(即張進泰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鈴(即張進泰之承受訴訟人)       張建全(即張進泰之承受訴訟人)       張金花       郭麗珍       郭麗琴       郭淑貞       潘清智       潘朝麟       郭○○  年籍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瑋  年籍詳卷 被   告 郭平和       郭錦輝       郭春對       郭怡慧       郭再傳       余左民       余翠玲       余翠貞       余翠娟       余翠卿       余沙晚妹       余士明       余士賢       余樹枝       余漢林       林余錦治 兼上16人 訴訟代理人 郭丁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郭添龍(即郭中順之承 受訴訟人)、被告郭益宏(即郭中順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思 廷(即郭中順之承受訴訟人)」,應更正為「被告郭添龍(即郭 忠順之承受訴訟人)、郭益宏(即郭忠順之承受訴訟人)、郭思 廷(即郭忠順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