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啟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
系爭道歉啟事以
長14.5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
報頭版報頭下各1 日,並於其公司官網首頁置頂連續刊登30日。
」,核其上訴標的性質
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審
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