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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道歉啟事以 長14.5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 報頭版報頭下各1 日,並於其公司官網首頁置頂連續刊登30日。 」,核其上訴標的性質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