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金月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
被 告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複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