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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晴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85,274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