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敏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晴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85,274元(即上訴人在
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