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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銘、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0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 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