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志銘、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000元(即上訴人在
本案所受敗訴判
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為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