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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被上訴人被   告 杜嘉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8年11月 19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