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達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
本件訴訟於民國
108 年9 月20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
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
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
合議庭認
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
言詞辯論程序,
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
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