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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達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8 年9 月20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 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 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 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 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