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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朱少盟 被   告 大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津 被   告 劉明宗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 31日下午5 時宣判,惟被告大有通運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爰依法再開辯論,並 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