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朱少盟
被 告 大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津
被 告 劉明宗
吳俊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
31日下午5 時
宣判,
惟被告大有通運有限公司經
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
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原告未
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
爰依法再開辯論,並
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