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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崇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峰 被   告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輝義 人 被   告 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美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年9月1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