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林詩婷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蓁菁興業有限公司、陳淑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8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應予補正
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
,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
5,2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