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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林詩婷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蓁菁興業有限公司、陳淑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8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 ,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 5,2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