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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品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狀聲明,係對原審判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不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