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桂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