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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桂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