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冠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939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