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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9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