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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李姿憓
闕明和
共 同 黃羽駿律師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吳全益
被 告 吳建文
湯志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李國慶
倚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商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鴻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工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鵬崴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 被告吳建文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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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